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或者公司)对入园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园、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园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入园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专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园企业是指所有达到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入园标准,与科技园签订入园协议,并办理完入园手续后正式在科技园内孵化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园项目是指入园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 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对入园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园标准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所属场地内。自愿遵守科技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 年,法人、股东和企业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3.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4.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应在入驻后 1 个月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入驻前一年度营业收入或入驻后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者需按照科技园要求支持九江学院师生创办企业(包括装修、房租水电、购买办公家具、财务代理等费用不低于10万元),或与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年经费不低于10万元),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年经费不低于5万元)。
5.企业租用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场地面积原则上低于300平方米,超过300平方米的需经大学科技园董事会或学校科技园管委会会议审批。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各级政府科技部门最新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江西省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范围。
7.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对市场、技术、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精神的团队,其中科技人员应占企业一定的比例,教师企业应不低于总人数的50%,学生企业不低于总人数的20%,其他企业不低于总人数的30%;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
8.企业有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继开发能力,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10.对高校大学生创业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和帮助扶持作用。
第六条 入园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属于江西省与中科院、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或属于省级以上课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属于九江学院有关部门、师生与全国知名企业合作发展的科技含量较高项目;或属于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企业;或研发的主要产品符合江西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或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各类重点实验室;或属于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咨询等服务的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5.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入园程序
第七条 入园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创业,应当书面提交《入园申请书》及《入园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入园申请书》见文件一)。
第八条 入园程序

第九条 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对入园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经相关审查程序后就是否同意入园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园的,予以办理入园手续,签订《入园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第十条 《入园协议》是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入园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入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入园企业毕业标准
第十二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三条: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300万元,入园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4.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5.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6.每年考核合格,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授牌“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毕业企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孵化期三至四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将终止对其孵化。
第十五条 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将入园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园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江西省、经开区对大学科技园的优惠政策,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协助企业获得江西省和九江市对入园企业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入园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