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区政策 > 正文

关于转发《江西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30 】

一、申报认定条件

(一)凡在江西省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中小微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为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企业、农、林、牧、渔业企业、信息传输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等。

2.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4.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省级以上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等。

5.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的产品和服务。

(二)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视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填写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信息表备案,不再重新认定。

二、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在“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ywgl.jxstc.gov.cn/egrantweb/)进行注册,填写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1),并上传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2.县(市、区)科技局进行初审并向设区市科技局推荐。

3.设区市科技局受理经县(市、区)科技局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和认定,并将申报材料(一式1份)和拟认定的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至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4.由省科技厅进行复核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证书。

5.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认定。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第一批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名单汇总报送至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三、工作要求

1.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要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基础工作,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要组织由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定。

2.县(市、区)科技局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3.申报企业要认真填报,对申报书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认定结果的运用

1.由省科技厅给企业颁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证书》,纳入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并在相关网络上予以发布。

2.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将经认定的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优先享受科技支行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贷通、科技担保、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科技金融服务。

3.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申报立项以及技术转移、科技合作、知识产权和人员培训等科技服务方面对经认定的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Copyright©2022 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版权所有 爬闪数媒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赣ICP备案 10004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