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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14 】

为加速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任务与目标

1、任务:鼓励科技人员带项目带成果到九江创业,解决在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程中,企业初创期“场地、资金、公共服务”难题,构筑企业成长的良好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2、发展目标:到2013年,全市正式投入运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2~3家,孵化总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50家以上,培育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30家,孵化“毕业”企业50余家,集聚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力争建成全省一流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

二、科技投入

3、设立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九江市高新技术发展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市孵化器的规划、调研、建设、奖励、管理以及在孵企业的项目、房租及引进科技拔尖人才入驻孵化器等方面的支出。该资金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年度末未使用完的资金,可以结转使用。

4、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5、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赋予其对在孵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的初审受理权,并对于在孵企业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同时,市直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也将予以重点倾斜。

三、奖励政策

6、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给予政策扶持,当地受益政府可视企业发展状况,给予孵化器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其发展壮大。

7、对在孵企业其在孵化期间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共300m2实行3年全免租金的扶持。其成果必须在浔转化,否则偿还其在孵化期间的房租全免租金。

8、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离开孵化器,入驻所在地,提高孵化器的利用率。经孵化器推荐,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落户在当地的,当地受益政府可视企业发展状况,给予孵化器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其发展壮大。

9、鼓励和支持在孵和“毕业”落户当地的软件企业的发展。凡在我市注册的软件企业自行开发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软件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当地受益政府可视企业发展状况,给予孵化器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其发展壮大。

四、土地政策

10、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成本价协议出让或划拨条件,可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11、鼓励毕业企业在各县市区内选址办厂,扩大开发生产规模,对毕业后购地建厂的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凡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在1年内建成或投产使用的实行全免,2年内建成或投产的减免规费50%,超过期限不予减免。

五、人才引进

12、鼓励孵化器以各种形式引进各类急需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对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国(境)内外优秀人才,除享受市政府出台的相关的优惠政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国(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创业,来去自由,形式不限。对来我市落户,允许其本人、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子女就学市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2)对带项目入驻孵化器的国(境)内外优秀人才,其项目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为优秀的项目将给予不低于5万元启动资金扶持。

(3)国(境)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孵化器创办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其租用住房按500~6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

(4)优秀人才的收入不设最高限额,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除本人收入和享受国家津贴外,受益财政还提供以下岗位津贴:固定引进或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国家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2000元。

(5)对高薪引进的优秀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返。

(6)对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不能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10%。

(7)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如与合作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地受益财政予以100%奖返。

六、金融政策

13、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包括民间资本)来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投资于在孵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资金占其注册资本70%以上的,除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的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净资产的10%。

14、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以孵化器为载体,以担保为手段,以保费的部分或全部作为风险投资,转化为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认股权、期权、分红权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投资企业,为孵化企业的成长提供资金支持。

七、组织管理

15、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孵化器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孵化器的日常工作。

16、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全市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科技孵化器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17、市级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评估制。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18、市级孵化器考核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过渡期,过渡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19、对在市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孵化器及管理人员,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20、加强对孵化器经营人才和管理的培训,定期举办孵化器行业发展论坛,促进孵化器经验与信息交流、合作与发展,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

21、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具体事宜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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