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的规定,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创业中心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 省级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由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级创业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5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省级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省级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 第十一条的创业服务中心颁发“江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创业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创业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省创业中心工作纳入江西省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考评基础上,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