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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入园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试 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15 】

   为吸引企业进入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进行科技创新与创业活动,加快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于进入九江学院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型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进入科技园的科技型企业,享受《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属于校办企业的,可享受《江西省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属于留学人员的,可享受《江西省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属于民营企业的,可享受《关于促进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享受《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服务“双核”战略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等。
    若国家和省市政策有变化或时效性,以最新的政策为准。
    二、九江学院有关优惠政策
    (一)入园场地优惠政策
    在园区内创办科技企业,学校优惠提供办公、研发用房。
    1. 第一年在一定面积范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超出面积的按市场价格的40%缴纳。
    2.第二年及以后时期场地使用费。从第二年起,对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入园创业免去15平米一年期的场地使用费;超出15平米的,第二年按市场价格的40%缴纳,第三年按50%缴纳,每年按10%递增。对学校校友入园创办科技企业的,免去10平米一年期的场地使用费;超出10平米的,第二年按市场价格的40%缴纳,第三年按50%缴纳,每年按10%递增。对外校人员入园创办科技企业的,免去6平米、一年期的场地使用费;超出6平米的,第二年按市场价格的50%缴纳,第三年按60%缴纳,每年按10%递增。
    (二)入园人员优惠政策
    1.九江学院教师。学校鼓励教师兼职或离岗入园创办科技型企业。
    (1)职称评审倾斜。凡进入学校科技园创办科技企业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中享受校内行政工作人员的课时要求同样的待遇;对于业绩突出者在论文论著和业绩条件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2)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科技人员可以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题或验收后)投资创办相关科技企业或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如果将结余经费作为企业注册资金,成果完成人可持股80%、学校持股20%。依据项目预算可使用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缴纳水电费等管理费。
    (3)离岗创业待遇。对于离岗入园创办或参与创办企业的教师,学校保留其原身份三年,三年内学校逐年按离岗前基本工资标准的100%、80%、50%发放工资,取消绩效津贴,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含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三年后继续留在科技园内工作的教师,须与所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只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三年后返回学校的教师,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入园工作期内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原岗位相应的工作量,不影响原职称系列的评聘。
    2.九江学院学生。支持学生兼职或休学入园创业,对于兼职入园创业的学生,其参与创业活动可列入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素质测评体系的考核内容对在国家级和省级创业设计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科技园优先予以扶持。对于休学入园创业的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入园参与创新创业活动。休学期间学生的各项待遇由所在企业负担。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入园创业期间,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学生休学创业期,本科生不超过2年,研究生不超过3年。
    3.入园企业职工。经学校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批准,入园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按教职工待遇办理校园一卡通,享受后勤生活等相关服务。入园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自考、成人高考、专业培训等途径提高自身学历和知识水平,享受学校的继续教育教学资源。入园企业职工有子女需要在九江学院进行继续教育,经本人提出申请和所在企业出具证明,学校将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地予以优先考虑。
    (三)提供优质服务
    1.成立政府综合服务办公室。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工商、税务、科技、质检、教育、知识产权、银行等部门,在科技园成立政府综合服务办公室,为入园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法律咨询、财务审计、专利申报、人员培训、风险投资等中介服务。
    2.成立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校内资源和各单位服务入园企业。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冠名政策。非本校职工入园创办企业且需冠用“九江学院”字样的,学校占有5-10%的无形资产股份(注册资产,下同);入园企业冠用“九江学院科技园”字样的,科技园占有5%的无形资产股份;入园企业没有冠名要求的,无形资产比例由双方商定;凡是校友入园创办企业下浮2%。
    2.知识产权政策。属九江学院的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股权归主要完成人、二级学院和学校共同持有,学校所占技术股份一般不少于30%,其中个人应得50%。教师个人成果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的企业,一般占总股份不高于35%;
    3.风险投资政策。学校将在科技园逐步设立九江学院创业基金,启动风险投资机制,从经费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师生入园从事科技创新或创业活动。基金获得者取得科技成果或经济收益后,扣除学校基金投入部分,可与学校按4:6的比例拥有该项成果的产权或分配经济收益。
    4.公共设施开放。学校的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图书馆等公共设施对入园企业开放。
    若九江学院优惠政策与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政策有冲突的,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实行。
    三、本规定由九江学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统一处理。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 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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